(一)项目编码:24001
(二)审批对象:印制企业
(三)设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22条: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;其他发票,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,分别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。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,不得印制发票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7条:“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;其他发票,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。禁止私自印制、伪造、变造发票。”第8条:“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;(二)设备、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;(三)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、安全管理、保密制度。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,并发给发票准印证。”
(四)审批机关: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,其他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。
(五)审批时限: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审批按照总局时间安排,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的审批按照省局招标程序时间安排。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公告提交申请,符合条件的,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。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、采购、招标流程等,不计入时限